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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价值高于被告人供述的,应当如何认定?

【案情】

    2013年,被告人陈某、焦某撬窗进入任某家,后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称盗走财物为人民币两千多元、银手镯1只、银戒指1只、银耳环1只、银脚环2只、银项圈1只、旧银元2枚。。被告人焦某称其没有参与此次盗窃 ,被害人任某称被盗财物为现金人民币3000元、银手镯1只、银戒指1只、银耳环2只、银脚环2只、银项圈1只、铜八仙1只、玉石手环1只、铜钱1包、旧银元2枚

    【分歧】

    第一种处理意见,就“低”原则处理。以被告人的供述的盗窃财物为准,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在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难以正确适用法律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亦即当案件事实在证明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认定。该原则也被称为罪疑惟轻原则一律从低予以认定。

    第二种处理意见,就“高”原则处理。以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为准,理由在于,基于常理分析,被害人一般不会隐瞒自己所遭受的财产损失,被害人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陈述被盗了哪些财物,即表明了其对于这些财物的权利主张。

    【管析】

    笔者认为,对于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高于被告人供述的,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处理是,认为证据已经陷入一对一情形,本证、反证的证明力相当,被盗财物难以查清,便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一律从低予以认定。但是这种“金科玉律”全部适用于所有的案件,同时这种处理方式明显不利于打击犯罪。如果通过仔细审查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并结合全案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能够认定应当采信被害人陈述并排除被告人供述的,则应当根据被害人的陈述,从高认定盗窃的财物。对审查、判断二者的内容和程序应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证据能力层面,主要是对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的获取程序和手段的合法性以及证据内容、形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二是证明力层面,主要是对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能否证明待证事实、是否与其他证据及认定的事实相符、是否显与事理有违进行判断。在顺序上,应当是审查证据能力在前,判断证明力在后。

具体到本案,待证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两个,一个是被害人的陈述,另一个则为被告人的供述,但本案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存在出入,可以参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即具体到上述的两个层面的内容,综上,通过仔细审查、判断,认定被告人供述存在明显虚假可能性而不予采信,并依据证明力较强的被害人陈述来认定盗窃财物的处理也是科学合理的,关键在于对全案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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