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乘车人员下车摔倒致死适用交强险还是人员险?
【案情】
2013年11月3日,刘某驾驶公交车时,因行驶过程中未关车门,导致在车上的夏某从前门下车过程中摔倒受重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夏某不承担责任。此外,经调查该车实际车主为肖某,挂靠公交公司经营并缴纳管理费。该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有11万元交强险、2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2013年12月,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公交公司、肖某以及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分歧】
车上人员下车摔倒致死适用交强险还是人员险?
第一种意见认为,乘客下车摔倒致死应适用交强险。本案中受害人肖某某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11万元交强险和50万元第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乘客下车摔倒致死应适用人员险。原因在于本案受害人夏某是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应在2万元车上人员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刘某的过错造成夏某受伤并死亡,已构成侵权,而肖某作为刘某的雇主,应对刘某的侵权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刘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可视为其有重大过错,应对夏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该车挂靠在公交公司,该公司也应对刘某、肖某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夏某虽属乘客,但在其摔倒在地时,身份已由车上乘客变成车外第三者,应属交强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方在本起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部分由其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本案中,夏某在下车过程中受伤,对处于上、下车过程中的人员,是作为车外人员适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还是作为车上人员适用车上人员责任险,在相关规定或保险条款中缺乏明确的规定或约定。对此,应遵循责任保险的基本法理和一般规定,依据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的精神,以将其解释为车外人员、适用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