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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改装车辆发生事故销售公司是否担责?

 【案情】

    2011年,李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购买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南峻低速自卸货车一辆,随后,该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交付给李某,并随车交付了使用说明书、保修服务手册等。2012年,李某驾驶货车运输,因该车制动效果不好且李某操作不当,将该车驶向右侧山体上大石并相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该车行驶证与《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等材料跟测量描述显示不一致,该车车厢、发动机、轮胎均已改装,尺寸由小改大,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李某认为销售公司对车辆改装导致安全系数降低,便将销售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分歧】

    改装车辆发生事故销售公司是否担责?

    第一种意见认为销售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李某系操作不当而引发交通事故,且车辆改装是李某的要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销售公司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车辆系销售公司改装并出售,应当保证车辆的安全性。

    第三种意见认为销售公司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车辆改装系销售公司与李某的合意,且交通事故的发生系李某操作不当。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销售公司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车辆改装系李某与销售公司共同的意思表示。原因是其一,车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已超出一般社会公众的心理预期,这是李某与销售公司明知的,未经改装的车辆价格与已经过改装的车辆价格相差较大;其二,车厢上喷涂了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电话,该行为汽车销售公司的广告行为,受益人非盛发汽车销售公司莫属。这一行为也足以证明销售公司同样具有改装车辆的意思表示,且通过改装的车辆对外进行宣传,以此扩大销售量。第三,对车辆进行改装系购买者的需求所在。现行的市场条件下,经过改装的车辆能有效提高购买者的经济利益,所以购买者在购买车辆的过程中对销售公司提出改装要求亦符合常理。

    第二,既然车辆改装系销售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合意行为,那么销售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就应当从改装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程度进行分析。李某明知肇事车辆系改装而购买或购买后交由汽车销售公司进行改装,放任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且在长下坡路段空档行驶,该交通事故系单方事故,无第三人侵权,主要原因系李某操作不当,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汽车销售公司明知是改装车辆而销售或对销售的车辆进行改装,有违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主观上存在过错,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次要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李某负80%的责任,销售公司负20%的责任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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