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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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自组装枪支打猎 被判拘役一个月
时间:2018-11-12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杨光辉) 近日,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曾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将扣押在案的枪支依法没收。
2017年4月份,被告人曾某甲通过购买射钉枪、瞄准器、无缝枪管等组装改制枪支。被告人曾某甲在明知自己无持枪证不能持有枪支的情况下,未将射钉枪上交至公安机关且一直持有。2017年5月22日晚22时许,被告人曾某甲携带改制的射钉枪乘坐曾某乙(另案处理)的面包车来到云石山乡回垅村打猎。打猎过程中,被瑞金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发现,在曾某乙面包车上当场缴获射钉枪二支及气枪一支,其中一支改制枪(枪身编号“鑫盛3-16122950”)为被告人曾某甲持有。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甲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把,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曾某甲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曾某甲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