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资讯
法治资讯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时间:2018-11-26 【转载】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包括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由此看出,要成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依法参与刑事诉讼;二是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这两个条件应同时具备。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诉讼主体,又都是国家的专门的司法机关,执行追究犯罪的职责 [医学教育网整理发布]。这是它们的共同性,又是它们区别于其他主体的特殊性。上述三个主体之间,又各有特点。公安机关是国家侦查权的执行者,因此,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依法归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除外)公安机关发挥主导作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控诉权的专门执行者,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起主导作用;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权的专门行使者,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起主导作用。公、检、法三机关既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又都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依照法定职权,分别起主导作用。这种情况是由刑事诉讼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活动这一根本性质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