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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债务人不还钱 担保人如何维权

 A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融资担保的公司。在2013年10月,A公司为B木业公司做担保,从C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采购原材料。借款期限为12个月。A公司为B木业公司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为了确保贷款完成,B木业公司以公司的设备为A公司提供了反担保抵押。2014年10月,贷款到期,C银行找到B木业公司要求其履行债务,但B木业公司仍拒不履行到期债务,偿还贷款本息。事后,C银行找到A公司,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在2014年10月底,A公司依法代偿了这笔贷款及利息。

    事后,A公司找到B木业公司追偿,但B木业公司仍拒不还款。A公司便将B木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担保人要求债务人偿还代偿款获支持

    武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A公司提出,B木业公司不仅要偿还其代偿的银行贷款302.59万余元,还要求B木业公司承担帮助其还债后的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等,以及本案诉讼的律师代理费7万元。为了证明自己的诉求,A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当初与B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合同中确实对违约金、A公司实现债务而产生的费用等进行了约定。

    在庭审中,B木业公司并未就本案的基本事实提出异议,但是认为律师代理费应该由A公司承担,不应该把这项费用转嫁给自己。

    法院审理后认为,B木业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偿还A公司代偿的302.59万余元,并同时应当承担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等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A公司提出的律师代理费一项,由于A公司未能提交律师代理费的正式税务票据,未获得法院支持。

    说法: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追偿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保证责任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前者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后者则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为B木业公司所做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说,在B木业公司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A公司偿还,而不需要以B木业公司不能履行为前提。所以,最后A公司为B木业公司向C银行偿还了贷款本息。

    有读者要问,那代为偿还后,担保人就背“冤大头”了吗?当然不是,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不仅如此,为了确保保证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还规定了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如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等等,诸如此类情形,包括在保证中主合同人存在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都可以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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