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原告诉讼中死亡,其继承人可参与诉讼
近日,汉寿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诉讼中原告死亡,继承人参与诉讼的案件。
2012年10月29日7时50分许,被告张某驾驶小车将在路边正常行走的翟某撞伤,造成翟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翟某花费各项医疗费用5万余元,经鉴定构成7级伤残。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翟某就各项损失向法院起诉。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翟某因病死亡,翟某的继承人申请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非法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判令赔偿继承人各项损失6万余元。
法官析法: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财产性赔偿是可以继承和让与的。在财产关系诉讼中,因财产权利义务可以转移,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应根据死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有无遗产、遗产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等情况来判定是终结诉讼还是变更当事人继续诉讼。其中如果原告死亡,其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案件终结;否则由继承人取代死者的原告地位继续诉讼。
文章出处:汉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