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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产检失误酿祸,医院应否担责

众所周知,产检作为怀孕生产前的“标配”,历来受到了高度重视,那么胎儿有严重疾病产检却未检测出至酿祸,医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日前,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患者知情权案件。

    原告曹某怀孕后被某案外医院检查所怀胎儿患有左肾积水,为求证该医院的孕检结论,曹某又多次到被告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并给被告说明在案外医院的孕检结论,但每次检查后,被告均告知曹某所怀胎儿肾没有问题,后曹某产下一子,该子出生后不久即被查出患有“先天性左肾积水”,花费巨资治疗仍无果后,只能手术摘除左肾。故曹某与丈夫蒋某以该医院侵害其生育知情权、选择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该医院支付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18519元。被告某医院辩称二原告的损失不是由被告造成的,被告做出的诊断结论没有违反诊疗常规,被告并未侵害二原告的生育知情权,且左肾积水并非严重遗产性疾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二原告知道胎儿的情况,也不能终止妊娠,因此也不存在侵害二原告的选择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曹某在被告医院进行孕检时受到损害,且被告存在过失,故两原告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请求判令被告侵犯其生育知情权与选择权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对于二原告的损失,酌情认定为50000元。   

文章出处:汉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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