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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释何时开始实施?

时间:2018-12-09  【转载】

一、行政诉讼法解释何时开始实施?


行政诉讼法解释开始实施的时间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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