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医院为患者提供免费停车,但患者在治病期间 车停放在医院的停车场被损,医院仍需担责。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中法民一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3、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耒阳市人民医院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谭熙
     二、基本案情
    2011年9月30日,谭熙因身体不适到耒阳市人民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并住院治病。同年10月8日10时30分,谭熙驾驶湘D19055号上海华普车在耒阳 市人民医院保安人员的指示下将车停放在该医院第二住院部与笫三住院部之间的停车场(医院保安亭不远处),随后便到第三住院部输液治疗。当日13时许,谭熙 治疗完毕后欲开车离开医院,此时发现其车辆前保险杠被撞受损。后谭熙在耒阳市人民医院保安人员的陪同下观看了监控录像视频,并要求复制该视频资料,当时耒 阳市人民医院保安人员以需领导批准为由未予准许。于是谭熙遂向耒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通知耒阳市交警队出警。嗣后,耒 阳市交警队值班警察与谭熙一起来到耒阳市人民医院,即时又要求该医院提供监控录像资料,而耒阳市人民医院仍以相同理由拒绝。谭熙因车辆受损用去修理费 420元,多次找耒阳市人民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谭熙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耒阳市人民医的出院证明书,住院费用明细单,湘D19055号车受损照片,耒阳市新潮汽车配件部发票,耒阳市交警队证明等证据材料。
    耒阳市人民医院辩称,谭熙在医院停车场停车的安全问题与医疗服务合同所要实现的目的具有不相容性,医院设立停车场是方便群众,而非盈利。医院为谭熙提供停 车场停车是免费,双方未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或者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关系,故医院沒有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保管谭熙车辆的义务,请求依法驳回谭熙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焦点
     谭熙在耒阳市人民医院治病期间将车停放在医院停车场指定位置,医院对谭熙的车辆是否负有保管义务;医院在谭熙的车辆被损后,拒绝提供监控录像资料是否构成 未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协助查明车辆被损情况的义务);医院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对谭熙的车辆被损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裁判要旨
湖 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谭熙在耒阳市人民医院就医,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谭熙在医院治病期间将车停放在医院停车场指定位置,医院负有保管 义务,在谭熙的车辆遭到碰撞受损后医院应向谭熙提供监控录像资料,以协助谭熙查找侵权人,由于医院既未尽保管义务而导致谭熙的车辆受损,又未尽协肋义务向 谭熙提供监控录像资料致使谭熙的财产受损难以维权,为此,双方酿成纠纷,耒阳市人民医院应负全部责任。谭熙的车辆被损后用去修理费420元,耒阳市人民医 院应予全额赔偿,故对谭熙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谭熙要求耒阳市人民医院赔偿其他费用的损失,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其他费用的损失存在,故本院对 其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耒阳市人民医院主张双方未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及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关系,请求驳回谭熙的诉请,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耒阳市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谭熙车辆被损的修理费420元。
     耒阳市人民医院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称:谭熙沒有证据证实其系湘D19055号车的所有人,其诉讼主体不适格;湘D19055号车应当购买了保险,本 案可能存在重复赔偿;湘D19055号车的损失依据不足;耒阳市交警到耒阳市人民医院调取监控录像资料超出了其权限,且谭熙沒有证据证实其曾要求过耒阳市 人民医院提供监控录像资料,医院也沒有提供监控录像资料的义务;耒阳市人民医院系公益机构,仅提供车辆停放的场地,与谭熙之间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保 管车辆也不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耒阳市人民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谭熙与耒阳市人民医院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谭熙因病在耒阳市人民医院治疗,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等义务”之规定,耒阳市人民医院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应负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协助之合同义务。耒阳市人民医院虽然属公益性质的医疗机构,但其又具有 经营性质,其附设的停车场是为患者接受医疗服务而提供的附属配套设施,具有招揽患者客源的目的。谭熙在就医期间根据耒阳市人民医院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停 放在医院的停车场指定位置后,耒阳市人民医院就对谭熙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谭熙作为车辆使用人及医疗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其有权要求耒阳市人民医院承担违约 责任。因此,耒阳市人民医院提出谭熙诉讼主体不适格以及保管车辆不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釆纳。
    关于耒阳市人民医院在本案中是否具有重大过失问题。谭熙将车辆停放在耒阳市人民医院保安亭旁边,且附近已安装了监控器,在车辆发生碰撞时,耒阳市人民医院 的保安人员应当即时发现,并阻止肇事车辆离开现场或向谭熙提供监控录像资料,协助谭熙查找侵权人。而耒阳市人民医院在对谭熙车辆负有保管义务的情况下,既 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肇事车辆离开现场,又不及时向谭熙提供监控录像资料,同时在谭熙及110民警要求复制监控录像资料时,仍拒不提供,导致监控录像资料灭 失,故耒阳市人民医院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谭熙车辆被损的赔偿责任。耒阳市人民医院提出其沒有提供监控录像资料的义务,交警调取监控录像资料超出 了权限,沒有证据证实谭熙曾要求过提供监控录像资料等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釆纳。
    关于赔偿金额问题。谭熙为证实其车辆被损后的损失,提供了耒阳市新潮汽车配件部开具的修理费发票,耒阳市人民医院虽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其提出车辆损失依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釆纳。
 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是对医疗服务合同附随义务的理解。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了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目的,交易习惯所产生的。 本案中,耒阳市人民医院虽然是公益性医疗机构,但同时又具有经营性质,其附设的停车场是为患者接受医疗服务而提供的附属配套设施,具有招揽患者客源的目 的。患者谭熙在接受耒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过程中,将车停放在医院停车场指定位置,此时耒阳市人民医院负有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应对谭熙的车辆尽保管 义务。事实上,医院设立停车场为患者免费停车,不是以保管车辆为目的的独立行为,而是出于招揽更多的患者客源的一种盈利经营模式。从形式上看,患者在医院 停车场停车无需支付费用,与普通的保管合同不同,但是,医院提供免费停车的费用实际上已经列入其经营成本中,于是停车场可视为医院经营场所的延伸部分,从 这个意义上来说,患者享受免费停车,与其进入医疗活动并无二致。由此也说明医院为患者提供免费停车是属于医疗活动中的服务行为,该服务行为恰恰就是医院为 患者看管、保管车辆的附随义务,故“免费”不能“免责”。医院基于免费停车的服务行为,也确实达到了招揽患者客源的目的,医院也因增加患者客源而获利,当 然就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本案患者谭熙有权对请求权基础作出选择,谭熙的车停放在医院停车场受损,享有两种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是基于侵权法的赔偿请求权;二是基于合同法的违约请求 权。在这两个请求权发生竞合时,法律赋予了受损一方对请求权基础进行选择的权利,如果其中一项请求权实现,则其余的请求权随之消灭。在本案中谭熙既可追究 医院的车辆保管责任,也可追究侵权人的责任,鉴于本案谭熙无法査找到侵权人,谭熙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之诉,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谭熙因治病 将车停放在耒阳市人民医院停车场指定位置,其车被损与医院未尽保管义务存在因果关系,故医院应赔偿谭熙车辆被损的损失,谭熙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一审法院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耒阳市人民医院赔偿谭熙车辆受损修理费420元是恰当的,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此案提醒各家医疗机构,为患者设立停车场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固然是方便群众的一件好事,此举医患双盈。但同时必须设置配套的安全设施,加?姲踩婪洞胧浔缸ㄖ氨0踩嗽保险媛男邪踩U弦逦瘢婪队谖慈唬庋拍苷欣扛嗟幕颊呖驮矗源锏焦嬗康摹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