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从具体案例看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
案例:被告人刘某与谭某离婚后,因为小孩的抚养费等问题与谭
某产生矛盾,遂产生泄愤报复心理。2011年6月27日晚,刘某乘车至耒阳市小水镇谭宣村,到谭某、彭某夫妇经营的枣树山上,用自带的镰刀砍毁枣树
1180株。之后,又到附近谭某与他人合伙经营的枣树山上砍毁枣树100余株。经物价认证中心评估,两处被毁枣树价值人民币63360元。
争议: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破坏生产经营罪何罪,存在不同的意见。
评析: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
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两者同属于侵财性犯罪,两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行为上也有相似之
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但两者仍有本质区别:(1)主观的目的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采用毁坏机
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破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
不法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仅仅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目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
(2)所侵害的对象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生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人使用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而正是通过这些直接
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财物的毁坏进而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意图,倘若与生产经营无关,如在仓库中备用或闲置不用的财物,即使是机器设备,亦不能成为本罪对
象,但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故意毁坏财物还包括生活资料。(3)直接客体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正常
活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结合案情分析:首先在主观方面,刘某因为与谭某有积怨,为了达到自己泄愤报复的不法目的,采用砍
伐枣树的办法,破坏谭某的生产,其主观目的是让谭某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并不是为了让谭某丧失对其枣树的所有权,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在客体方面,刘某的行为造成了谭某枣树的毁损,表面上看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特征,但是由于本案的犯罪对象枣树并不是谭某所有的一般财物,而属于与生
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财物,刘某通过砍毁枣树的行为,侵害的是谭某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体要件。再次在客观方面,刘某针对谭某
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特定财物实施了破坏行为,进而破坏了谭某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要件。
结论:刘某的行为,不仅毁坏了财物,更严重的是破坏了生产经营秩序,侵犯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