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收受借条是否构成受贿罪以及是受贿既遂还是未遂
基本案情:2009年,时任耒阳市百货公司经理的梁某,在公
司改制资产处置过程中,为蒋某的金囿源拍卖公司得到两处资产的拍卖业务提供帮助。蒋为感谢梁某的关照,送给梁某现金3万元和一张6万元的借条并约定利率。
之后,梁某以月息3分的利率与蒋某计算该6万元款的利息为2.88万元,并转入之后的借条中。
评析:首先,梁某收受借条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金钱和实物,还包括其他可用金钱计量的财产性利益。本案中,蒋某向梁出具的借条,是
一种以给付金钱为内容的债权,其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与现金、实物并没有实质差别,属于刑法理论上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故梁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其次,梁某收受借条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梁某收受借条时,虽然主观上对贿赂款物有据为已有的意愿,客观上已经持有并控制了该借条,但因为借条是一种期待性
利益的债权,梁某并未实际主张该虚设的债权进而实际取得相应利益,换言之,梁某虽已控制了借条,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已经实际得到了6万元贿赂款,故梁某收受
借条的行为在受贿形态上应当认定为未遂。
综上,应当将虚设债权的借条作为“财产性利益”,纳入“财物”范畴,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而判断受贿犯罪的既遂与否,应当从是否实际收受,同时,结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着重判断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相关贿赂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