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侵权行为加重或诱发原有旧伤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侵权行为与受害人原有旧伤加重或被诱发的危险状态出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防止受害人原有旧伤被加重或被诱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合理费用,属于受害人的损失,应予赔偿。
案情
2010年1月21日,原告梁俊英从被告耒阳运输公司购买车票,乘坐被告粤运公司所有的粤T08706号大巴客车从耒阳前往中山。当日16时许,该车行驶至广东省中山市沙朗外环路一坎坡路段时,由于司机未减速,而使车内突然剧烈颠簸,导致原告被抛离座位,并造成原告腰椎受伤。事发后,原告被送至中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L1椎体压缩性骨折;2、T12椎体陈旧性骨折。原告在该院施行了腰椎压缩性骨折手术治疗(新旧伤一并治疗)。用去医疗费69372.90元。被告粤运公司在原告受伤后已支付原告有关费用75872.90元。2010年3月25日原告治愈出院。2010年5月3日,原告的伤势经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程度为十级。被告粤运公司的粤T08706号客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该车共投保48个座位,每个座位责任限额为3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9年12月23日0时起至2010年12月22日24时止。2010年1月21日,粤运公司向平安保险公司报了险。2010年5月4日,原告梁俊英起诉要求被告耒阳运输公司、粤运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支付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共计57796元,另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庭审中,被告方辩称原告住院治伤时,其新伤不需要手术治疗,原告手术治疗的是旧伤,其旧伤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不应由被告方承担。
裁判
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粤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在客运过程中,负有确保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该公司的粤T08706号 客车司机在车行驶至公路坎坡处时,未注意减速,导致车身剧烈颠簸而使原告腰椎骨折,故该车司机具有过错,原告在该车上所受到的损害应由粤运公司承担赔偿责 任。因涉案客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且在保险有效期内,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所受损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 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对于被告方辩解原告的新伤不需要手术治疗,其手术治疗旧伤的费用不应由被告方承担。对此,原告在涉案车上受伤的事实是双方认可的,原告 新伤和旧伤复发出现的原因均是车内剧烈颠簸造成的也是无争事实,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原告新旧伤一并手术治疗是否必要,其旧伤复发治疗费用是否可列入赔偿范 围。法院认为该案的侵权行为与原告原有旧伤被加重或被诱发的危险状态出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防止原告原有旧伤被加重或被诱发而产生的医疗费是合理费用, 属于原告的损失,应予赔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原告的损失共计为111160.61元,减去被告粤运公司已支付的75872.90元,原告还应得赔偿款35287.71元, 此款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故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赔付。被告耒阳运输公司与被告粤运公司对耒阳至中山的客车只是相互协作售票关系,耒阳运 输公司在本案中既不是承运方,也不是侵权人,因该案原告选择的是侵权之诉,按照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耒阳运输公司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与被告粤运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保险合同理赔范围,故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应由被告粤运公司赔付。
耒阳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判决: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梁俊英损失35287.71元,被告粤运公司赔付原告梁俊英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侵 权行为与加重或诱发受害人原有旧伤的危险状态出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受害人有旧伤,但伤势较轻。遭到侵权行为后,受害人原有的相对健康 的平稳状态被打破,身体机能的下降导致其防止原有旧伤复发或加重的能力降低,原有旧伤被加重或被诱发的危险状态随之出现。故侵权行为是有旧伤被加重或被诱 发危险状态出现的原因,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消 除侵权行为造成原有旧伤加重或被诱发危险状态而支出的费用属合理费用。侵权行为致受害人原有旧伤有被加重或被诱发的危险状态出现时,如不及时采取相应的医 疗措施,原有旧伤加重或被诱发的危险将转化为现实的损害,损害后果将被扩大。此时,受害人在医疗机构采取适当医疗措施以消除侵权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防止 原有旧伤被加重或被诱发,属避免损害后果扩大而采取的合理措施,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属合理费用。
为 消除原有旧伤被加重或诱发危险状态而支出的费用是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民事责任具有损失填补功能,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赔偿义务人均应予赔偿。危 险状态由侵权行为所引发,消除危险状态即为赔偿义务人的义务,因此而产生的责任亦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侵权行为具有加重或诱发原有旧伤的现实危险时,受害 人为消除原有旧伤加重或被诱发的危险状态,防止损害后果扩大而采取必要的医疗措施,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直接导致受害人财产减少,属于受害人的损失范围,赔偿 义务人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