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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得“钓鱼执法”

南昌市要求,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职员,必需参加政府法制机构同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在行政收费、罚没方面,除法律、法规划定设立和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分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外,县(区)政府和部分不得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进步收费尺度。





。在行政执法职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不得以“钓鱼执法”等违法方式搜集证据。

12月2日,记者从南昌市出台的《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看到,该市明确提出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得“钓鱼执法”。同时,各行政执法部分要依法将行政执法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然,特别是与公共安全、公家健康、生态环境等紧密亲密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案件,要向社会及时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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