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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一强奸幼女罪犯伏法

时间:2019-03-24  【转载】

2018年6月1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卜国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卜国卫,1989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1年12月19日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1997年5月18日刑满释放。

  2001年10月19日23时许,罪犯卜国卫拨门进入湖南省醴陵市某镇被害人黄某(女,时年11岁)家,将黄某抱到附近强奸后逃离。2002年1月23日23时许,卜国卫再次拨门进入黄某家,将黄某抱到附近强奸后逃离。2012年5月28日2时许,罪犯卜国卫潜入湖南省醴陵市某镇被害人余某某(女,时年12岁)家,持木棍将正在睡觉的余某某打晕,欲强奸余某某。后卜国卫放弃强奸,进入余某某家人房间搜寻财物,被余某某家人发现后逃离。2013年11月6日3时许,罪犯卜国卫通过排气扇孔进入湖南省醴陵市某镇被害人文某某(女,时年12岁)家,持木棍击打文某某头颈部,欲强奸文某某,被文某某家人发现逃离。2014年8月13日凌晨,罪犯卜国卫到湖南省醴陵市某乡被害人胡某(甲)、胡某(乙)(年仅17岁)姐妹家趁姐妹俩入睡后,借助找来的一根木棍爬进胡氏姐妹的卧室,持木棍击打胡氏姐妹颈部,致二人昏迷。卜国卫听见胡某(乙)发出叫喊,即持木棍再次打击胡某(乙)后脑部,并放弃强奸胡某(甲)转而将胡某(乙)奸淫。胡某(乙)因头部被多次击打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卜国卫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长期流窜入室实施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其中,在强奸过程中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奸淫幼女3人4次;入户抢劫4次;入室盗窃18次。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卜国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宣判后,罪犯卜国卫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核准罪犯卜国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来源:中院刑事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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