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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巧取豪夺罪对其及其同伙予以惩处
2011年11月17日刑满开释。随后,被害人田某某凑够10100元交给李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8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以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一宾馆老板田某某在其住宿的宾馆客房电脑里安装了监控为由,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及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窜到一宾馆,对田某某进行威胁、殴打,并要求田某某赔偿人民币1万元。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的伤情程度为稍微伤。公安机关已将收缴的赃款发回被害人田某某。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巧取豪夺罪对其及其同伙予以惩处,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男子目无法纪,竟然以宾馆老板在其住宿的宾馆客房电脑里安装了监控为由,纠集他人对宾馆老板进行威胁、殴打,并向宾馆老板索要赔偿。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及其同伙何某某拿到钱后不久在宾馆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根据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的法律划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以非法据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要挟的方法,结伙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划定,构成巧取豪夺罪。被告人杨某某在该案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划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田某某被逼无奈,允许赔偿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