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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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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我国总体上属于大陆法系类型的国家,采纳了其基本观点,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划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种局限性不仅体现在实体法上,在程序法上亦大量存在,尤其在证据轨制上:因为法官无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完全采用法定主义,因此,法官在法律没有明文划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老实信用原则作为其分配行为的原则。这无疑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对克服成文法局限性有重大的意义。同时,建立举证妨碍的配套证据轨制是十分必要的。法官据此分清:1 案件的哪些事实需要证实即证实对象;2 需要证实的事实由哪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3)明确在哪一点长进行举证责任的转换,保障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的基本平衡。公平原则与老实信用原则的价值体现贯串于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全过程,不管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或是举证责任的颠倒,仍是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负担都应予以合用。原告事后要求被告承担该方面的举证义务(证实张某死亡的真正原因),显然有违老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驳回原告的诉讼哀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下称《证据划定》)第一、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哀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哀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3)病院走廊围栏很高,若非故意爬上,是不可能摔出围栏的。我们以为,被告要获取证实自己的医疗行为和死者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又得不到原告的配合协助,假如仍旧以《证据划定》第四条为依据要求被告继承举证,这对被告来说是不公平的;而对原告来说,他们不同意报警进行必要的尸检,现在又以为是被告的损害,显然违背老实信用的原则。法院查明事实后以为:(1)张某因车祸入院后,经治疗,病情好转,步履也恢复了正常。在此基础上,我们以为对以下两种举证妨碍实行举证责任转换:其一,故意毁灭证据或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其二,因故意或严峻过失行为造成诉讼的惟一证据灭失。

1.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运用





。所以说,对原告没有合法理由拒分歧错误被告的举证行为予以配合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举证妨碍,让其承担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最常见的一种现象就是举证妨碍,指的是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但因为相对方因故意或过失将诉讼中存在的惟一证据灭失或者无法提出,以至于无法证实自己的主张,导致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这一特殊的诉讼现象。由于成文法国家都会面对同样一个尴尬的境况:法律的相对滞后不能对日新月异的社会情况予以全面涵括。

2.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合用

在罗马法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经由无数实践的基础上,德国闻名法学家罗森伯格创立了法律要件分类学说。(4)张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在病区内步履的自由,原告仅以其离开病房发生意外事件来认定被告护理上负有责任,过分强调了被告的责任,依据显著不足。它被证实是在现代文明社会的公道合用,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而公平原则顾名思义是公正、同等的准则,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不但要留意分配结果的公平性,还要兼顾分配过程的公平性。后来张某的死亡在于其腹腔脏器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5)对于张某死亡的原因是否为坠楼或其他意外的原因,因为原告在事发后反对报警尸检,导致不能查明死因的责任在于原告。现有证据表明张某系从高处坠落,这排除病院举措措施产生安全事故的可能。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对于张某的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与入院时的病状显著不同,因此可认定被告在4月15日前对张某的医疗措施是准确有效的,与张某的死没有因果关系。




民事诉讼法中的老实信用原则源于古罗马的“诚信诉讼”,它赋予法官以诚信和公平正义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力。实施了举证妨碍行为确当事人要为自己阻碍诉讼的顺利进行承担一定的惩罚后果,法律要求其多承担些诉讼中的败诉风险是程序合法性原则的本质要求。2002年4月16日晨,张某被发现倒在被告病区内的花园旁,经被告抢救无效死亡。如原告徐某的儿子张某(完全民事行为能人)因车祸受伤,于2002年4月7日被送至被告某病院住院治疗。(2)4月16日意外发生后,被告采取了相应的抢救措施,原告也没有异议,也排除了抢救行为与被告死亡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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