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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性行为能力的能否结婚?

关于无性行为能力能否结婚,第一部婚姻法是作了禁止性规定的。但因为生理缺陷不属于疾病,且无传染、无遗传,对社会没有危害。所以到1980年修改婚姻法 时取消了这项规定,实行愿者不禁的原则,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无性行为能力,但愿意与之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发现“上当”, 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查证属实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当判决离婚”。

  相关知识拓展: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种疾病:

  1、性病;

  2、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

  3、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

  4、瘫痪;

  5、麻风病;

  6、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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