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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本案能否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

【案情】  

    杨某是安福县某镇初级中学教师,与其务农妻子同住在乡下农村。 2011年8月,杨某以邻居李某在其隔壁养鸡,气味难闻,影响了其正常生活,侵害了其相邻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鸡挪到别处圈养。经查,杨某所居住 的农村,村民几乎家家户户都养鸡,但只是零星饲养,并未形成产业。李某养鸡,也只是为了下蛋或自己食用,数量在二十只以下。另外,杨某和李某所处农村比较 “原生态”,鸡、狗、牛等动物随处可见,动物粪便也触目皆是。

【分歧】  

    本案能否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杨某隔壁养鸡,气味难闻,影响杨某生活是事实,杨某有权要求被告侵止侵害,维护自己享有的相邻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养鸡是村民的习惯作法,况且杨某所处农村自然环境比较差,李某排放的气味对杨某造成的不快比较轻微,不应认为具有违法性,据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 案涉及相邻关系中不可量物侵害问题。像本案中出现的臭气一样,煤气、烟雾、粉尘、热气以及其他相类似的无形的或者虽然有形但极其轻微的物质侵入邻人的土 地、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时,所造成的损害,被概括地称为不可量物侵害。诸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环境问题,实际上都同由于不可量物排放所造成 的。认定排放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第一步,是把排放行为区别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不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两种类型。一般而言,对于仅造成轻微的不便或令人感到轻 微的烦恼的排放行为是应当予以容忍的,至于造成了实质性影响的排放行为则被认为具备了违法性,应当予以禁止。

    哪些对受害人一方不动产的使用和享受所造成的干扰被认为是重大的,哪些又应当被看作是轻微的,不可一概而论,实际上这种判断要经过一个“权衡程序“的反复论证才能够最终得出。以下因素是裁判者在权衡论证过程中所看重的:

    第 一、不动产所处的环境。在确定什么使得居住在某一地区的正常人感到被冒犯或者感到烦恼时,应当考虑到该不动产的位置和自然环境特点。比如,一个猪圈发出的 气味在一个城市居民区里会让人感动难以忍受,但如果处在农村则会被认为是可以忍受的。本案中,就是这种情况。杨某身处此种环境,却想“飘然世外”,应该认 为此种要求已属过分。

    第二、当地通行的做法。对于一个头脑健全的人在同样的具体位置和环境之下的不动产不会行使的享用权,法律不予 保护。对不动产的使用和享受的权利是建立在该不动产所在特定地区的正常人的普通标准之上的。所以,认定某种排放行为是否达到了实质性影响的标准,应当以该 不动产在特定地区的正常人的感受为参考值。本案中,养鸡是村民的通行做法,不能因为杨某感到“难以忍受”,就认为李某妨碍到了其相邻权。而应当认为,杨某 不应在此地享有“特权”。

    此外,处理不可量物侵害问题,还应该考虑侵害持续的时间、频率等问题。综上,杨某对这种轻微的损害,应当像其他村民一样予以容忍,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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