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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
被告人张某提出其得的是先容费人民币30000元,其不构成诈骗罪,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一男子瞒天过海谎称别人800棵杉树是自己所有,诈骗了他人三万元人民币,为此领刑受罚。同年5月2日至5日,被告人张某和“刘”姓男子将罗某、路某、梁某等人带到四把镇棉花村一山上查看一片实际属于张某兵所有的杉树。遂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后罗某、梁某等人通过调查,发现被告人张某在四把镇棉花村后山一带没有任何杉树,之后他们一直未能联系到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自称所看的杉树都属自己一个人所有,并保证负责办好该片杉树的权属证实材料给罗某。同月13日,“刘”姓男子打电话给罗某称被告人张某等人所看的杉木,不是被告人张某所有。后路某向其生意上的伙伴罗某、梁某等人透露被告人张某有杉树出售的动静,罗某、梁某等人表示要去现场查看被告人张某要出售的杉树。
2012年4月,被告人张某通过一姓“刘”的男子和罗城县小长安镇的路某讲其本人有一片杉树要出售。同年5月9日,罗某与被告人张某在罗城县东门镇一宾馆内协商后,由梁某代写收条一张,后在梁某、“刘”姓男子等人见证下,罗某将定金30000元交给被告人张某。 1月31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30000元予以追缴,发回被害人罗某。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据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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