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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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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范围限于当事人争议财产

申请人、被申请人相关身份证实材料;

  1、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范围限于当事人争议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


  [法院受理程序] 法院受理,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3、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称于哀求保全的数额。


  [特别提示]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如您未定期足额交纳申请费,且未提出减、缓、免申请费或提出申请未获法院批准的,法院将按您自动撤回申请处理。但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由法院决定;


  [申请材料预备] 向法院提起诉讼财产保全前,请您预备好以下材料:


  2、案件可能因被申请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1、系相关案件的受理、审理法院;


  [法院受理范围]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前提:


如您系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向法院提起申请财产保全前,请仔细阅读以下留意事项:


。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保全的对象、数目、种类、及价值,所处的地址、位置等,以及适当的保全方法。



  1、将您预备的上述材料及证据向法院立案庭递交。


  3、法院将立刻审查您提交的相关材料:(1)对符合受理前提的,予以受理,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刻开始执行。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保全措施实施后,因为客观原因未达到保全目的的,保全申请费不予退还。同时通知您及被申请人;(2)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需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刻开始执行;(3)对不符合受理前提的,裁定驳回申请。


  2、法院立案职员收到您的申请书后,将在申请书上加盖法院收文印章,注明收到日期,并由立案职员签名。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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