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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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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退休 企业应支付养老补助

张某退休后,单位拒不支付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张某将单位告上法庭。日前,烟台市芝罘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于1988年12月10日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2012年5月份,从烟台某医药公司分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后,因为没有搞清楚是由社会发放还是 由单位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张某一直在两者间奔波。后来经人指点,确定是单位支付后,她就向单位申请,但单位一直未支付。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2014年 2月21日,张某向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医药分公司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11213元。仲裁委对张某的申诉不予受理。张某不服,诉至 法院。
    法院查明,医药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于是,根据张某的申请,依法追加医药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庭审中,医药公司及其分公司辩称,张某的申诉已超过仲 裁时效。但张某向法庭提交了芝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张某自退休之日起一直主张一次性养老补助。
    法院认为,因为医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医药公司承担。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鲁政办发[2010]55号规定,独生子女父母 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张某于2012年5月份在医药分公司办理退休,符合一次 性养老补助领取条件,但两公司一直未向其支付该补助,故张某要求两公司按照2011年度烟台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7375元的30%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 养老补助于法有据。最后,法院判决:医药公司及其分公司支付张某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12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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