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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办公物品被盗 职工应否按价赔偿

张某在受雇于某销售公司期间,因工作需要,向公司借用了一台价值8530元的手提电脑,并填写了公司内部公用设备借用登记 表。2012年底,他携带这台手提电脑到南方出差,在宾馆住宿时,电脑被人盗走。张某当即向当地警方报案,该案现仍未侦破。出差回来后,张某将有关电脑被 盗的证明交给了公司。该公司就电脑赔偿问题未能和张某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8530元。张某认为,自己出差携带电脑系公司指 派,属于因公使用,电脑被盗,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公司已扣发了自己2012年的年终奖3000元和40天的工资。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公司的请求。
    评析:张某携带公司的手提电脑出差,是公司所派,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张某在此过程中将电脑丢失,如有过错,公司可按内部规章制度对张某的行为予以处理。张 某虽然填写了公用设备借用登记表,但张某和公司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借用合同关系,而是公司内部行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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