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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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于醉酒导致坠河身亡的案件
回家途中摔入群英河内身亡,被告河道治理处对其治理的群英河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各项损失。
原告诉称,死者王某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于醉酒导致坠河身亡的案件,法院判决被告焦作市城区河道治理处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9985.11元。根据《公路桥涵通用设计规范》第3.5.7条的划定,护城河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1米,被告河道治理处未尽河道治理义务,未对不符合安全尺度的栏杆采取相应措施,导致王某坠河身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2年3月7日晚,王某与朋友聚会吃饭、饮酒直至凌晨,又到歌厅唱歌。法院遂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作出以上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王某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仍一人独自回家,可能发生危险,王某作为成年人,应能够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其本人对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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