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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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
90后的弟弟尹二在80后的哥哥创办的上海某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班。
法院以为:两原告应其叔叔尹某邀约,携带木棍等工具前往斗殴地点,与陈某等人相互持械斗殴,两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尹大、尹二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尹大、尹二是一对亲兄弟。
俗话说“打仗亲兄弟,上阵父子兵”,那是指战场上,可别用在糊口中,现在是法制社会,兄弟再一起上,结果是触犯法律受重办!近日,安徽省怀远县古城乡合淝村一对在上海打工的亲兄弟,因匡助叔叔打架,分别被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两兄弟不服诉讼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被判败诉。 2012年7月30日中午,尹某带着其邀约的原告尹大、尹二及亲戚朋友十几人,分乘四辆车并携带木棍等工具至陈某等人工作的奉贤区望园路的某仓库工厂门口,与陈某、盛某等十几人相互持械斗殴,造成盛某稍微伤。故作出上述判决。后上海市劳动教养治理委员会作出沪劳委审字【2012】2601号、3166号劳动教养决定,对犯有聚众斗殴行为的尹大、尹二收留劳动教养一年。 2012年7月29日晚,原告尹大、尹二的亲叔叔尹某(另处)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港村一无名棋牌室内与盛某(另处)、陈某(另处)因打牌发生矛盾,双方商定邀人进行斗殴。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治理委员会对原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量罚适当,合用法律准确,程序正当,应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