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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

时间:2021-04-20  【转载】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职责。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实施本条例,依法履行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督管理职责。


  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依法承担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镇林业站或者指定单位负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村民委员会对本村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负有直接的责任,应当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林果场、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名胜区、采石场等单位的管理机构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负有直接的责任,应当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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