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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法院对一起90后少年持刀伤人案作出了一审讯决
据此,依照有关法律划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2年4月24日16时许,小金到大新县恩城乡某屯赶歌圩,在该屯路口一居民房前遇见小龙后,因害怕被小龙殴打,小金遂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向小龙的左腰部捅一刀。经法医鉴定,小龙的伤情属重伤。小金因厌学,初中二年级就辍学回家。小龙受伤后到病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人民币9045.1元,其伤势经诊断为:左腰部刀伤;左肾刀伤并肾周血肿。
被告人小金与被害人小龙素有矛盾。被告人小金作案时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案发后其家长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对被告人小金减轻处罚,决定对被告人小金合用缓刑。案发后,小金的父亲已赔偿小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小龙表示谅解小金。小金年纪尚小,性格内向,社会经验不足,法律知识匮乏,终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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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为,被告人小金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另,法庭了解到,小金的父母已离婚。
近日,大新法院对一起90后少年持刀伤人案作出了一审讯决,判处被告人小金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