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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纳贿罪

请托人为了谋取分歧法的利益而送给受托人的财物,不论是以感谢费仍是以感恩费方式送给的,也不论请托人终极是否获得相应的非法利益,均不影响对请托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送礼行为的定性。

  法院以为,被告人覃朝华身为国家工作职员,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纳贿罪;被告人蓝汇京明知上级明文划定中小学校食堂不能承包给他人经营,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给中学校长覃朝华送礼,获取经营学校食堂及小卖部的承包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行贿罪。覃朝华则于1996年9月起在都安县某中学任教,2001年9月份起担任该校校长,可谓资深历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覃朝华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蓝汇京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都安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蓝汇京系都安县隆福乡某村农夫,曾在某中学承包经营食堂。


为能顺利拿到学校食堂及小卖部的承包经营权,男子将现金送到校长手里,称之为“感恩费”。日前,收送“感恩费”者均被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科以刑罚,正所谓“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2010年学校实行内宿生打卡消费后,承包费按营业额7%收取。 2007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纠风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对全区中小学校食堂治理,不答应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他人经营,同时划定学校校长为中小学食堂第一责任人。



  法庭上,两人辩解称送收的钱为“感恩费”,不属于行贿纳贿。但蓝汇京为了取得学校食堂及小卖部的承包经营权,明知上级有划定不答应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仍先后两次共送3.6万元给覃朝华,2007年至2012年4月,覃朝华决定将学校食堂及小卖部发包给蓝汇京承包经营,商定:2007年至2010年,每年须交承包费1.7万元。阅读该文件后,覃朝华将文件精神明确告诉了蓝汇京。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朝华、蓝汇京分别犯纳贿罪、行贿罪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覃朝华有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蓝汇京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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