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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制欺侮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强制欺侮妇女罪

陈某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立场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人陈某刚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制欺侮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强制欺侮妇女罪。后陈某刚撕烂陈某的亵服、内裤,用皮带绑住陈某的四肢举动,并用透明胶带粘住陈某的嘴巴,强行拍摄了陈某的视频和裸照。


  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陈某刚在玉林市玉州区豸塘街某大楼604房因感情题目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吵,并不让陈某离开。公安机关于2012年10月10日在玉林市玉州区美林街某婚纱摄影店将陈某刚抓获,陈某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强制欺侮妇女的犯罪事实。
。考虑到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所拍摄视频及裸照未流向社会,亦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后果,对陈某刚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人的情感是受个人主观意识的支配,在情侣交往中往往会由于这样那样的题目而发生争吵,使感情泛起危机。


情侣之间难免会发生矛盾、磨擦,导致分手的事情时常发生,而因为当事人处理不当,进而因感情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不断发生。近日,玉林市玉州区法院一审以强制欺侮妇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刚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在处理个人情感时过于偏激,用激烈的手段处理个人感情题目,伤害对方,不但不能挽回两个间的情感,终极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法律的制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刚犯强制欺侮妇女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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