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杨某和黄某因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杨某和黄某因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经浦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央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8566元。
浦北县泉水镇的杨某、黄某只因最近糊口窘困,便萌生入室盗窃的动机,岂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杨某和黄某终极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获得法律的惩罚。
。第二天,杨某、黄某将盗窃来的部门物品以3050元的价格卖给玉林市某金属回收公司的罗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物品从罗某某处追回返还给杨某超。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人杨某、黄某以非法据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划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2012年4月份下旬的一天,杨某开一辆面包车从玉林回到浦北县六硍镇垌心村委会平石冲村,凌晨2时许,两人把已经在村中等候的黄某叫上,二人一同窜到村中被害人杨某超的家中,用木棍撬开其家中的窗户,入户盗窃了破碎摧毁机、电刨、电念头、柴油机、排气扇、笔记本电脑等二十多样物品,直到面包车已经塞不下任何东西,二人这才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