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陈、王未经商标持有权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擅安闲统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伊力”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商标持有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且非法经营数额达867540元,情节特别严峻。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
2012年11月,被告人李强在成都市糖酒会上联系到同学被告人陈为民,两人商议在四川省邛崃市出产假冒的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46度“伊力”老窖运回新疆销售。
法院审理以为,“伊力”牌商标系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依法注册的商标。按照分工,被告人李强负责提供“伊力”老窖的样品及在新疆的销售,被告人陈为民负责在四川省邛崃市出产假冒的“伊力”老窖酒,并指使被告人王兵详细负责“伊力”老窖酒的全套包装材料、商标标识、“伊力”老窖酒瓶的采购、回收工作用以出产假冒的“伊力”老窖酒。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三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主张的损失,并达成和解,由此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综合案情考虑,鉴于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划定,作出上述判决。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1000元;判处被告人陈为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兵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
。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李强、陈为民、王兵已销售侵权产品价值为285000元,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为582540元,合计非法经营数额为867540元。
3月28日上午,新疆出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及时挽回了商家的损失,保护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