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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成年男子由于无钱上网,在两天内接连三次逼迫一名小学生交钱“买平安

临走时,被告人方某要求姜某当晚再带15元钱供二人上网。姜某不知该怎么办,遂把事情告知其父亲,父子二人报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姜某害怕挨打,就把口袋里的12元钱给了二人。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方某伙同他人,以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二人对其搜身,确认无钱。 4月3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其中一男子作出判决,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方某事发时21岁。


河南省固始县两个成年男子由于无钱上网,在两天内接连三次逼迫一名小学生交钱“买平安”,并以不给钱就将其“踢进水沟里”相威胁。二人见被害人姜某(男,11岁,上小学)从旁边途经,遂将其拦住要钱。
。越日中午12时30分许,在该乡小学门口,被告人方某与马某再次遇见上学的姜某。 2012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与马某(另案处理)来到固始县陈集乡街道打算上网但身上没钱。该小学生被迫告知家长并报警。二人把姜某拽至旁边一偏僻的巷子里,以“不给钱就将其扔进水沟”威胁,被害人被迫交出身上仅有的4元钱。鉴于被告人认罪立场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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