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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钟某的伤情经司法医学鉴定结论为:额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已构成稍微伤

2012年9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市武陵区三岔路413地质队小区寻找目标,乘机作案,趁该小区17栋3单元6楼住户刘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撬门入室手段将其家中现金人民币100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钯金戒指一枚、钯金耳钉一付、oppo牌T703型玄色手机一部等物品盗走,预备逃离现场时,发现被害人刘某上楼,被告人胡某随即从被害人刘某的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藏在腰间,逃往该栋楼的天台再从另一单元楼梯口逃至小区门卫处时,被该小区保安职员陈某发现进行抓捕时,被告人胡某将其拌倒在地,并抽刀预备抗拒抓捕时,被陈某及随后赶到的被害人刘某等人当场将其抓获,并从其身上搜缴现金人民币100元和黄金首饰、手机等,已发回给被害人。
。被害人钟某的伤情经司法医学鉴定结论为:额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已构成稍微伤。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据有为目的,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中第一次为入户抢劫,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第二次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结合其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日,武陵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盗窃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1、2012年9月7日8时许,被告人胡某窜至本市武陵区丹洲乡高泗村原常德市木材厂宿舍二栋五楼,趁被害人钟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撬锁入室的手段,将被害人钟某500元现金盗到手中预备逃离现场时,被钟某回家发现将其抓获,被告人胡某为抗拒抓捕,朝被害人钟某的头部猛击一拳后逃离现场。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所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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