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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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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同居是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等之划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讯决,被告人袁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至2012年10月18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袁某某抓获,此时,被害人小春已经怀孕七个月,后被终止妊娠。鉴于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2012年3月,被告人袁某某到玉林市博白县新田镇某砖厂打工,小春给被告人袁某某打电话,要求前往被告人袁某某打工的地方。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袁某某多次与不满十周围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强奸罪。


  2012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将小春接到都安瑶族自治县自家栖身,被告人袁某某的母亲让出自己的房间给被告人袁某某与小春同床,小春在被告人袁某某家栖身的十多天里,被告人袁某某与小春多次发生性关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90后小青年袁某某,与12岁小女友谈起“恋爱”,并同居糊口,不想为此惹来牢狱之灾。



  2013年1月29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时年20岁的被告人袁某某到广东省化州市某砖厂打工,打工期间熟悉了时年12岁的幼女小春(化名,1999年2月12日出生),后袁某某与情窦初开的小春谈起“恋爱”,并偷尝禁果,与小春发生性关系。


  1991年5月15日出生的袁某某家住都安瑶族自治县一非常偏僻的山村,只有小学文化,祖辈都是农夫。小春找到被告人袁某某后,两人又开始同居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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