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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王某被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津贴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1585元。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原告就民事进行起诉,应当依法有权哀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