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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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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摩托车累计金额达到多少才构成犯罪?

经物价部分评估,该车价值1008.00元。



平乐县的两名男子,专门在深夜里盗窃摩托车,近日,平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2年4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陶某在平乐县平乐镇长滩街一家修理厂门口,将杨某放在该处的一辆轻骑牌女士踏板电动车盗走。


  案发后,被盗的第三起电动车及第四起摩托车各一辆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陶某、黎某以非法据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经物价部分评估,该车价值3500.00元。


  2012年5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陶某在平乐县青龙乡下盃村大礼堂旁,将翟某放在该处的一辆本田牌男士二轮摩托车盗走。


  2010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陶某、黎欧携带液压剪等工具在平乐县平乐镇长滩街实验小学内泊车棚里,将陈某放在该处的一辆本田牌男士二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部分评估,该车价值3600.00元。经物价部分评估,该车价值3120.00元。


  2010年3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陶某、黎某携带液压剪等工具在平乐县桥亭乡农业推广站宿舍走廊里,将莫某放在该处的一辆本田牌男士二轮摩托车盗走。


  被告人陶某盗窃四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1228.00元,被告人黎某盗窃二次,涉案金额人民币6720.00元。根据本案的详细情节,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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