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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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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需办理

人民法院的执行职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详细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划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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