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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对该饲料成套包含的设备内容、工期、验收、施工前提、货款支付等作了明确划定

 一、被告西平华康穗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旬日内向原告河南省中大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承揽合同余款266000元。   二、被告西平华康穗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旬日内向原告河南省中大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3000元。案件受理费8250元,由被告承担。

  2011520日,中至公司收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3456号民事判决,法院全部采纳了律师的代办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于200762日及2008415日签定的购销合同及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划定,属有效合同。双方理应按照合同商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中至公司按照合同商定将合同商定的饲料设备安装完毕并进行了调试,华康公司拒绝对该饲料设备进行验收并且未按合同商定向原告支付价款266000元,显属违约。华康公司应当按合同商定向中至公司支付总合同款逐日1%的违约金。


  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5条的商定华康公司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应当向中至公司支付总合同款的逐日1%的违约金。华康公司的违约行为到中至公司起诉时超过500天,根据本案的详细情况以及华康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中至公司造成的损失酌定以50天的时间计算违约金,即违约金为133000元。计算方式为:120081025 日至20081214日期间欠款133000元的违约金为66500元;220081028日至20081217日期间欠款66500元的违约金为33250元;320091028日至20091217日期间欠款66500元的违约金为33250元。以上违约金合计为133000元。


  三、华康公司违背合同商定拖欠中至公司货款,应当支付违约金。


  中至公司已于200810月中旬将该饲料设备安装完毕并与20081026日进行调试,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6条及第4条第(5)、(6)、(7)项的划定,华康公司应当在20081025前向中至公司付款113000元,并且在20081028前向中至公司付款66500元,在20091028日前向中至公司付款66500元。但华康公司违背合同商定一直没有向中至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二、华康公司拖欠饲料设备价款为266000元。


  2、中至公司将该成套饲料出产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华康公司没有及时组织验收,也没有对中至公司安装调试完毕的设备提出任何质量异议并且擅自将中至公司张贴封条的设备出租给其他公司使用,且在将该设备出租后的一年多的时间内也没有对该设备的质量题目提出任何异议。并且在华康公司的答辩状中称我们不得不又增加花费,重新改装设备出产经营表明华康公司将中至公司安装的饲料设备投入出产使用,并且在庭审中承认已使用该饲料设备从事出产。根据协议书第6条的商定应当视为华康公司验收合格,但华康公司未按约支付剩余款项,故华康公司应当给付未支付的货款。


  中至公司以为:1、华康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直存在违约行为(见协议书条款第3条)。好比不及时支付货款、股东之间的纠纷导致导致安装的场地没有提前作好等。


  8、自2009年初至今中至公司多次与华康公司交涉要求其按照合同商定支付剩余款项266000元但华康公司一直置之不理。


  72009年初,华康公司擅自将该成套饲料设备出租给新疆泰昆团体进行饲料出产,并成立了驻马店市泰昆华康饲料有限公司从事饲料出产。


  620081027日,中至公司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中至公司的设备安装调试职员一直呆在西平一是会产生大量的用度二是对中至公司的正常出产产生重大影响)将已经安装调试完毕该饲料成套设备的主要设备上贴上封条,并注明华康公司不得擅自使用,并告知华康公司不办理交接手续使用该设备出产饲料成品则视为华康公司验收合格的内容,然后将该设备的安装调试职员撤回郑州。


  5、经中至公司领导多次与华康公司的法人代表樊玉华交涉,樊玉华刚开始采取拖延的办法,后来干脆躲起来,既不见面电话也打不通。


  4200810月中旬,中至公司将该饲料成套设备安装完毕。并要求华康公司在1025日前支付133000元,但华康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20081026日调试,中至公司将合同商定的成套饲料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依照合同商定要求华康公司按照合同商定支付货款并对该设备进行验收,但华康公司找种种理由一直拒绝在支付。


  32008415日双方签订协议书 ,双方对200762日的购销合同进行修改,其中将工程总价变更为148万元并特别商定了华康公司不定期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工,华康公司并向中至公司支付总合同款的逐日1%的违约金,以及设备安装完毕后华康公司不办理交接手续并用该设备出产饲料成品则视为被告验收合格的合同内容。


  2、因华康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施工现场前提(包括华康公司股东之间纠纷导致不能及时提供设备安装需要的场地、车间照明、动力电源等)导致中至公司不能及时施工并给中至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各种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安装调试职员窝工等)。


  1200762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条款对该饲料成套包含的设备内容、工期、验收、施工前提、货款支付等作了明确划定。


  合同签订及履行经由:


  一、 承揽合同正当有效,中至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在开庭审理时律师提出如下代办代理意见:


  中至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康公司付拖欠的合同余款共计266000元,支付违约金133000元,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用度。


  中至公司在设备安装完成后华康公司违背合同商定一直拖欠原告其购买上述设备的价款共计266000元。


河南省中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至公司)与西平华康穗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公司)于200762日签订了项目名称为:《年产六万吨高档畜禽饲料出产线》设备购销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华康公司的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如期完成。后经双方多次协商于2008415日重新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对工程价款、验收、付款方式等条款进行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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