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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时间:2021-09-13  【转载】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本条例规定进行拆除重建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急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旧住宅区拆除重建后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等公共住房建设,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统筹、规划引领、公益优先、节约集约、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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