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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1-11-12  【转载】

第三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是,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由以上规定可知,侦查羁押期限可延长三次,分别是一个月、两个月、两个月,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达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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