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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华学盛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被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华学盛家属与被害人文建国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华学盛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已把握的盗窃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把握的故意伤害事实,其盗窃罪构成坦白,故意伤害罪构成自首。



2012年8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华学盛骑摩托车经由东乡县珀玕乡优越村新溪组文建国家时,发现文建国家四周有好多鸡,遂产生偷鸡的想法主意,随后华学盛用上衣包着一把斧头来到文建国家旁边预备偷鸡,被正在喷洒除草剂的文建国发现,文建国拦住华学盛不让走,并朝华学盛头上喷了一下除草剂农药,华学盛持斧头将文建国砍伤后逃离现场。


2012年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华学盛一人窜至东乡县孝岗镇西坪村管路小组金祥家,撬开一楼的防盗窗进入,盗得一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660元)、两软包蓝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11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人华学盛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致一人轻伤乙级;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70元,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然未待判决生效执行,发现其在东乡县亦有盗窃行为,遂被移交至东乡县公安局。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金祥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原来被告人华学盛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被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4月10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华学盛故意伤害、盗窃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以被告人华学盛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九个月,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原犯盗窃罪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后被告人华学盛家属与受害人文建国就人身损害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文建国经济损失5000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诉讼中,被告人华学盛家属已代为退赔人民币2770元给被害人金祥。经鉴定,文建国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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