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治资讯>>法治资讯
法治资讯

法治资讯

被告人赵平能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以为,被告人赵平在发生民事纠纷时,未能准确处理,故意伤害李俊华身体并致李俊华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赵平能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赵平积极赔偿被害人李俊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判决,人民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2012年1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赵平以被害人李俊华建新居堆泥巴将其鱼塘边栽的桃树堆死一事为由找被害人李俊华理论,双方协商未果后,赵平用手推李俊华,李俊华还手,赵平随即将李俊华打倒在地,拳脚相加,造成被害人李俊华肋骨骨折。越日,赵平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李俊华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000元,并取得了李俊华的谅解。经鉴定,被害人李俊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2013年4月7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判处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赵平管制两年。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