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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明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梁明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2011年7月下旬始,被告人梁明伙同罗佳利、罗方、韦斌、罗小耿、黄平、罗一法、韦同、罗宝(八人均已判刑)等人合伙租用巴马县所略乡局桑街上罗佳利租住房一楼大厅开设赌场,赌场每逢局桑街日营业,用扑克牌以“三公”比大小的方式组织群众进行赌博流动,股东从中抽取“水钱”谋取非法利益。遂作出如上判决。该赌场天天收取“水钱”2000元至6000元不等,所获“水钱”除当日支付给罗佳利200元的场地房钱及望风职员用度外,其余由当天到场的股东分赃。 2011年9月21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场缉获赌资4957元。
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满开释后又随同伙开设赌场组织群众赌博牟利,广西巴马县人梁明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提起公诉。其中,被告人梁明从中分得4000元。案后,被告人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月9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讯决宣告,被告人梁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后,被告人于2012年12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