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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江玉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同年10月6日,江玉香利用该张空缺转账支票从经营部账上转账126万元到其个人账户,并分12次将账户上的公款全部掏出。



身为国有企业的出纳,因一时贪念所惑,利用空缺支票套现的方式私吞公款126万,随后叛逃至外埠并将全部账款挥霍一空。 2012年11月,被告人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公司财务轨制,江玉香在处理公司日常经费时,需由另一名会计姚某加盖财务专用章。 4月8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经公然审理,一审认定被告人江玉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江玉香身为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转账支票上私盖财务专用章,将126万公款转至私家账户后携款叛逃并挥霍,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之后的一个月内,江玉香疯狂挥霍10余万元。


2007年10月,宜春市某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等四家国有单位共同出资成立了一个高岭土经营部(系国有企业),被告人江玉香被委派到该经营部担任出纳,负责治理法定代表人的私家印鉴、公司支票和现金收付等工作。考虑到公司每月对账的日子将近而自己无力偿还,被告人江玉香便携余下公款叛逃并在随后四年逃亡中挥霍一空。 2008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江玉香趁会计姚某不留意,在一张空缺支票上偷盖了财务专用章,并盖上由自己保管的公司法人代表的个人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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