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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时间:2022-03-17  【转载】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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