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资讯
法治资讯
用监视居住的情形有什么
时间:2022-09-24 【转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罪犯的,只有满足了前面提到的情形才可以获得监视居住的资格。所以说想要监视居住,首先要满足监视居住的条件,然后就是准备好相关的资料,进行监视居住的申请,只有这样才可以获得监视居住的资格,否则是不可以监视居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