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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时间:2022-10-28  【转载】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和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自主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兴办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第七条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
(五)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
(六)中国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八)东北抗联精神、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北大荒精神,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历史、新中国老工业基地建设史,黑龙江历史文化、革命文化、边疆文化、民族文化、冰雪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和基本省情;
(九)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十)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十一)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知识。

第八条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举办哲学社会科学讲座、论坛、培训、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读书会、成果展示、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编写、制作、出版、评选、推荐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
(三)研发、生产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宣传产品,制作、发布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公益广告;
(四)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微信、微博、短视频,以及数字化、智能化等技术,传播哲学社会科学知识;
(五)利用场馆、常设展厅等公共场所和历史文化资源,建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六)利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专家基层行、全民阅读等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七)其他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形式。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制定促进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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