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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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条例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服务遵循统一登记、科学管理、安全稳定、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的领导,研究、协调不动产登记服务重大事项,将不动产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市辖区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不动产登记服务的有关工作;县(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并接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指导、监督。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委托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开展登记服务。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税务、大数据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不动产登记服务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托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依申请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供线上、线下服务。
申请人选择线上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身份认证系统进行实名认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经该材料出具单位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通过合法有效的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印章形成的电子材料,视为原件。
申请人选择线上申请的,应当对网络服务端口申报数据内容与本人所持纸质材料的一致性负责。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或者内部核查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登记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一并申请: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
(三)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四)不动产变更登记导致抵押权变更的,不动产变更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
(五)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致使地役权变更、转移的,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与地役权变更、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