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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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时间:2022-10-28 【转载】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林业、水务、城建、农业、环保、电力、通讯、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对县级公路进行养护,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自治县境内的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第八条 农村公路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村庄、集镇建设的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文物古迹保护、环境保护、水利设施保护和水土保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