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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定期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并设置规范的标志标牌。 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公园、公厕

时间:2022-10-28  【转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定期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并设置规范的标志标牌。
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公园、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资源,建立健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公共停车、道路交通、应急指挥等城市管理综合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维护管理;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等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设施完好、路面整洁;主干道有盲道、缘石等无障碍设施并保持完好通畅;地名标志等公共标志设置完好、整洁、规范;
(二)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管线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范围作业并及时恢复原状;
(三)城市桥梁下的空间确需进行公益性开发利用的,应当依法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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